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系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的通知》(中大研院〔202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研究生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评审工作。按学校规定,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本单位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成员为主,同时应有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代表各一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指定学系研究生秘书或相关学生工作管理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参评奖助金的上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完成学校或学系规定的科研助手工作任务。
第四条 研究生参评奖助金的上一学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评学年当年的研究生奖助金参评资格:
(一)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考试作弊或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四)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科研助手考核不合格者;
(六)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七)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不予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助金或校长奖学金: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二等奖助金或一等助研金:学业成绩优异,学习、科研积极热情,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
(三)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二等助研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校长奖学金、一等助研金。
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助金: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二)二等奖助金: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三)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一等、二等奖助金可适当向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倾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各项奖助学金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表和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保留原件随时以备验核)。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一)所有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科研成果可包括:个人学术专著、译著、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已出版学术著作中的篇章、正式出版学术会议论文、课题科研成果等。其中学术论文成果认定优先顺序为CSSCI、核心期刊、省级刊物;
(二)支撑材料为个人专著、译著或学术著作中篇章的,须提供已出版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复印件;
(三)支撑材料为学术论文的,必须为已正式发表的文章,单位署名必须为中山大学,并提供封面、封底、目录和论文首页(请在目录页中标出本人 发表的文章)复印件;
(四)支撑材料为课题科研成果的,须提供课题项目的立项、结项证明文件,结项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如是参与导师项目,须另附一份导师意见说明;
(五)获得各种奖励者请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可以证明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如未提供申请表中所涉及信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将不予承认;
(七)上次申报使用过的成果材料此次不可再使用。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金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研究生院发布奖助金评审通知,公布奖助金名额及评选要求;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审核推荐;
(三)学系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在申报期截止后一周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系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其审议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结束后,由学系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产生推荐名单。
(五)初评推荐名单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该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及时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六)公示期结束后,由学系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已发放奖学金者责令退回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历史学系(珠海)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