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与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共青团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团组织团结青年、教育青年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团内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团员代表大会、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委员会及其设立的各团(总)支部的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学生会与研究生会的主席团、本科生与研究生各行政班的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行政班的班长、副班长)的选举工作。

 

  第 三 条 

  本细则第二条中的各代表、委员会(主席团)的任期皆为一年,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选举,经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提前或者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 四 条 

  共青团中山大学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中山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各团(总)支部的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本科行政班的全员大会选举产生。

  系团委、系学生会主席团,由该组织的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系研究生会主席团、各团(总)支部的委员会、各行政班的委员会,由该组织的全员大会选举产生。

  系团委书记、副书记,由系团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团(总)支部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各行政班的委员会的班长、副班长,由该组织的全员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 五 条 

  各组织的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成员,以及依照规定受到上级组织或所在组织处分的成员,应由系团委中止其在各组织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六 条 

  由组织全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领导机构、学生会主席团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

  在系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系团委的负责人。

 

  第 七 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 八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学系团员(本科生)中的优秀分子,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密切联系团员和青年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本科生)的意志。

 

  第 九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系团委根据所辖团(总)支部(本科生行政班)与团员(本科生)的数量,按照有利于团员(本科生)了解和直接参与相关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批准。各团(总)支部(本科行政班)的人数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团员(本科生)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系团委根据所辖团组织数量、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系团委应贯彻优化代表结构的要求,对各选举单位提出关于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意见,确保女团员(本科生)代表、少数民族团员(本科生)代表、无系内学生工作职务团员(本科生)代表的比例,同时应有系内各级学生组织的负责同学、各专业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同学。

 

  第 十 条 

  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团(总)支部(本科生行政班)划分。

  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 十一 条 

  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团组织从团员(本科生)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团(总)支部(本科生行政班)或者多数团员(本科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系团委沟通,提出并考察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全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该组织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系团委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该组织的全员大会,充分酝酿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系团委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 十二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系团委提名并表决产生,其组成人员一般由系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团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在听取上一届系团委关于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 十三 条 

  共青团中山大学代表大会(中山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共青团中山大学委员会(中山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等上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群团组织的领导机构制定,本细则不作特别要求和说明。

  选举本条所指的出席校级群团组织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候选人不限于各系级群团组织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章 委员会(主席团)的产生

 

  第 十四 条 

  本细则第二条中的各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团的成员)的候选人,应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第 十五 条 

  系团委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

  团总支部的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两人。

  团支部的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系学生会主席团一般由二或三人组成。

  本科生行政班的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

  系研究生会主席团一般由二或三人组成。

  研究生行政班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

 

  第 十六 条 

  如无特殊规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 十七 条 

  团(总)支部的委员会委员和行政班的委员会委员,依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上一届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并在该组织内公示;

  (二)具有本细则第五条中被选举权的中共(预备)党员、团员和群众,根据本条(一(项的公示要求向上一届委员会自主申报为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上一届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系团委审查同意,根据系团委的审查意见确定候选人;

  (四)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召开该组织的全员大会,在候选人中选举委员。

 

  第 十八 条 

  系团委的委员和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成员,依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的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系团委(主席团)的组成原则,在该组织内公示;

  (二)具有本细则第五条中被选举权的人员,根据本条(一)项的公示要求向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自主申报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审查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情况后,将审查同意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及其情况下发所辖各团(总)支部(行政班),由各团(总)支部(行政班)提出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意见;

  (四)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根据各团(总)支部(行政班)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意见,结合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审查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审批;

  (五)上一届系团委(主席团)经审批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代表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主席团将初步确认的名单提交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 十九 条 

  系团委委员(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不限于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 二十 条 

  团(总)支部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行政班的班长、副班长,由该组织的全员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 二十一 条 

  系团委书记、副书记,依照以下程序,在新当选的系团委委员中选出:

  (一)上一届系团委按多于应选人数一或二人的差额数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或提出等额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审查;

  (二)经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即为候选人,提交新一届系团委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

 

  第 二十二 条 

  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选出该机构的组织全员大会或者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四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第 二十三 条 

  选举机构为组织全员大会的选举,由该组织的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主持。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系团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由系团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新成立组织的委员会委员选举,由系团委组织部主持。

 

  第 二十四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一届系团委(系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大会秘书处成员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 二十五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系团委(系学生会主席团)与各团(总)支部(本科生行政班)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各代表小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代表大会代表。

 

  第 二十六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新一届系团委委员(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 二十七 条 

  系团员代表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系团委(系学生会主席团)提名,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秘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讨论决定,报大会主席团备案。

 

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

 

  第 二十八 条 

  本细则中的所有选举,实到会选举人数不少于应到会选举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第 二十九 条 

  出席上级团员(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系团委委员,团(总)支部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行政班的班长、副班长和委员会委员,直接在选举中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一般不采用差额预选产生等额的候选人名单后再正式选举的办法。

  系团委的书记、副书记和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成员,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 三十 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领导机构或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应负责地答复选举人提出的询问。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 三十一 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全过程。大会规模较大、应设监票人数较多时,可以设总监票人和副总监票人。

  选举机构为组织全员大会的选举,其监票人由组织全体成员从不是候选人的成员中推选,经组织全员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机构为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其监票人由各代表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系团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 三十二 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受监票人监督。

 

  第 三十三 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 三十四 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时,可另选他人。

 

  第 三十五 条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其他非候选人的选举人,按委托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到会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 三十六 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 三十七 条 

  差额预选时,赞成票数不少于实到会选举人数的一半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 三十八 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不少于实到会选举人数的一半时,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数不少于实到会选举人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对不足另行选举,或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另行选举。

  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另行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 三十九 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记录并核对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监票人向上一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 四十 条 

  当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由少至多为序排列,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 四十一 条 

  团(总)支部、行政班的委员会的选举,应提前一个月向系团委请示,并在选举召开前获得批准。

  系团委、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选举,应提前一个月向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请示,并在选举召开前获得批准。

  请示的内容包括:

  (一)召开组织全员大会或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二)大会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下一届委员会(主席团)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班长、副班长)人数及产生办法;

  (五)需报请审查同意的有关候选人预备(初步)人选名单;

  (六)筹备召开大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 四十二 条 

  团(总)支部、行政班的委员会选举的结果,须报系团委批准并在全系公布。

  系团委、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选举,须报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批准并在全系公布。

  属于校党委、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校团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的组织工作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 四十三 条 

  本细则由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和系团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 四十四 条 

  必须认真查处违反相关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严重违反本细则的选举,系团委可宣布其为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 四十五 条 

  进行选举的单位,须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组织全员大会或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的应到会选举人通过后执行。

 

  第 四十六 条 

  本《实施细则》由系团委组织部解释。

 

  第 四十七 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共青团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