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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奖励管理,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10月8日
中山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奖励管理,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 的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学校在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宿舍。
第三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参评宿舍应严格要求,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的职责:
(一)做好文明宿舍评选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审核培养单位上报的文明宿舍初评结果;
(四)受理学生对评选工作的投诉;
(五)负责文明宿舍的表彰奖励工作;
(六)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中山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指标体系》。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的职责:
(一)在本培养单位内做好文明宿舍评选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参评宿舍进行评审,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推选出本培养单位的文明宿舍推荐名单;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校区(园)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卫生、安全、纪律等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文明宿舍评选的宣传工作;
(三)对参评宿舍的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宿舍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学校荣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无恶意欠缴住宿费和水电费的行为;
(三)每间宿舍应推选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积极参加学生宿舍管理培训;
(四)宿舍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五)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宿舍整体氛围和谐、健康、向上;
(六)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具有优良学风;
(七)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科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100%(不包含获批准免测学生);
(八)宿舍成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自觉参加以宿舍文明卫生为内容的劳动教育活动,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九)宿舍成员安全意识强,按规范用水用电,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
(十)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其他成员的休息和学习;
(十一)宿舍成员爱护宿舍环境,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设施。
第八条 在评选年度内,宿舍成员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学生宿舍违反《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的,不得申报文明宿舍。
第四章 名额与奖励办法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培养单位符合参评条件宿舍总数的10%(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十条 获评为文明宿舍的,由学校向宿舍成员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评选程序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
(二)宿舍递交参评材料。参评宿舍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学生文明宿舍评选申请表》、《中山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指标体系》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物业管理部门初审材料。培养单位统一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学生文明宿舍评选申请表》,物业管理部门对参评宿舍的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加盖公章;
(四)培养单位评审。各培养单位组织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与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宿舍进行资格审查、各项指标的考核、以及内务卫生和安全纪律检查。本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推选出本培养单位的文明宿舍推荐名单,初评结果需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专家组对候选宿舍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候选宿舍的内务卫生、安全纪律等情况进行抽查;
(六)结果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发文表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不同培养单位学生混住的,原则上由宿舍长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中山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申请表》。
第十三条 所有参评材料数据统计自评选学年秋季学期至次年发布评选通知之日止。
第十四条 参评宿舍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评定过程中,宿舍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宿舍的申报。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学生进行通报批评。
表彰后发现获评宿舍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收回奖励,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文明宿舍的评定结果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对优良学风班评定的复核结果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评定过程中,未核实申报材料或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却隐瞒不报的;
(二)因未履职尽责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中山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原《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大学生〔2014〕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和学校政策有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