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实现“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10月7日
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培育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实现“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参评班集体应当积极鼓励,确保评选的质量。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优良学风班奖项的评审、认定、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培养单位的优良学风班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校级评定工作小组对培养单位提交的优良学风班评定名单进行复核,对推荐班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评定工作小组,负责优良学风班的评定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优良学风班评定细则,公示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评定对象、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评定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定范围为本科学生班集体。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班集体中设立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优良学风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班集体同学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山大学学生守则》《中山大学学生准则》以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班集体同学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班集体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针对性强, 学习成效显著;班集体同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损害学校声誉,不发表不当言论。
(二)智:班集体有优良的班风学风,班集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厚,课堂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班集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率高,无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发生;班集体同学积极参加讲座、报告,参加科学实验、学术竞赛、科研创新、劳动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效果显著。
(三)体:班集体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班集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测试参测率100%,合格率100%(获批准免测学生除外)。
(四)美:自觉提高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班集体文化积极向上,班集体风气朝气蓬勃;班集体同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五)劳:班集体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结合学科和专业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等劳动教育活动,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
(六)其他:班主任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积极指导班集体开展学术科研活动。班委会设置符合规范,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建设融合性好,取得显著成效;党团班干部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锋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为同学服务,能团结和带领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集体活动,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班集体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富有成效。
(七)年度内班集体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舆情事件,班集体同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等。
第七条 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不限名额,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第四章 评定流程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定流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评定通知,一般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发布评定通知;
(二)符合条件班集体申报,班集体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培养单位进行申报;
(三)培养单位组织评定,形成优良学风班评定名单;
(四)培养单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评定结果;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校级评定工作小组对培养单位评定的结果进行复核;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公示评定结果;
(七)学校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组织表彰。
第九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学校对优良学风班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被评定为“优良学风班”的班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 授予荣誉称号;
- 通报表扬;
- 颁发奖牌;
- 奖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评定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表彰后,如发现获奖班集体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收回奖励,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对本单位优良学风班的评定结果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对优良学风班评定的复核结果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评定过程中,未核实班集体申报材料或发现班集体申报材料不实却隐瞒不报;
(二)因未履职尽责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中山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和学校政策有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