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2017-2018学年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我系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客观、结果公正。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历史学系(珠海)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我系学生综合测评遵循如下原则:
1、按照学校的十二字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引领,综合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
2、在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基础上,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和特长发展等方面的成绩,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年度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和德育加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年度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德育加分
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是当学年内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业加权平均分成绩,并最终转化成绩点成绩,原则上以教务系统导出数据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设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
则学业加权平均分 = ∑(Ai*Bi) /∑Bi,(i =1,2,3, ……,n)
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
转专业的学生,如在评奖年度内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
德育加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四条 德育加分中每位学生获得的附加分的上限为6分,累加后超过6分者按6分计。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扣分也要有相应依据。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加分原则酌情处理(但必须报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批准)。
第五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在公益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类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且公益时数不少于50个小时。
第六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与名额中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65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65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有不合格者不具备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第八条 各奖项规定:
1、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学业进步奖用于奖励未获其他奖学金,学习成绩进步幅度较大的同学,根据奖学金分配名额,按原始学业成绩进步次序认定。
2、系级奖学金的评选,参照具体的奖学金项目评选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历史学(珠海)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的推荐、初评等工作。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直属党支部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该小组负责各项奖学金的系内组织审查和申报工作,同时对系内学生奖励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并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解释。
第十条 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流程:
1、各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综合测评小组应该包括: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普通同学代表,辅导员担任组长。
2、个人于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个人德育加分、减分统计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表格见附录)。
3、年级公示各同学的德育分情况,在此时间内个人可以申请修改自己的加分、减分项,公示期截止后,加、减分情况不再修改。
4、综合测评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对公示后的加、减分情况进行评定。
5、对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个人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综合测评小组在接到同学们的异议以后要对异议内容在公示结束后的三日内进行复议并公布复议结果。
6、将德育分加到专业成绩上得到综合测评最终成绩,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7、根据综合测评最终成绩,由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最终确定各项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并上报学校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有修改,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解释。对于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和违反评审程序的有关人员,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所有学生奖学金评选:
1、本年度所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受到学系党、政、团通报批评者;
4、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5、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6、评奖学年度无故欠交学费或住宿费、水电费、违规用电的学生,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十三条 德才兼备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测评点 |
三级指标 |
等级 |
分值 |
||||
德才兼备 |
思想道德 |
思想道德素质表现 |
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 |
国家级 |
4 |
||||
省级 |
3 |
||||||||
市级 |
2 |
||||||||
校级 |
1 |
||||||||
系级 |
0.5 |
||||||||
专业素养 |
学习活动、学术科研方面的突出表现
|
学术论文成果 |
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4 |
||||
第二作者 |
3 |
||||||||
第三作者 |
2 |
||||||||
省级以上刊物 |
第一作者 |
3 |
|||||||
第二作者 |
2 |
||||||||
第三作者 |
1 |
||||||||
地区级以上刊物 |
第一作者 |
2 |
|||||||
第二作者 |
1 |
||||||||
第三作者 |
0.5 |
||||||||
校级刊物 |
第一作者 |
1 |
|||||||
非学术论文发表 |
省级以上刊物(有正式刊号) |
第一作者 |
2 |
||||||
地区级以上刊物(正式刊号) |
第一作者 |
1.5 |
|||||||
校级刊物(有正式刊号) |
第一作者 |
1 |
|||||||
校级刊物(无正式刊号) |
第一作者 |
0.5 |
|||||||
系级刊物 |
第一作者 |
0.2 |
|||||||
|
|
|
学术会议上宣读一篇学术论文 |
国家 |
第一作者 |
2 |
|||
省级 |
第一作者 |
1 |
|||||||
学习竞赛类成果(挑战杯、辩论赛、演讲比赛、策划类比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优胜奖 |
1 |
||||||||
省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5 |
||||||||
优胜奖 |
1 |
||||||||
校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优胜奖 |
0.5 |
||||||||
系级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4 |
||||||||
文艺体育素养 |
体育竞赛(含棋类竞赛等) |
团体获奖 |
国家级 |
前三名 |
主力队员 |
3.5 |
|||
非主力队员 |
2 |
||||||||
四至八名 |
主力队员 |
2 |
|||||||
非主力队员 |
1.2 |
||||||||
省级 |
前三名 |
主力队员 |
2.5 |
||||||
非主力队员 |
1.2 |
||||||||
四至八名 |
主力队员 |
1.5 |
|||||||
非主力队员 |
0.8 |
||||||||
校级 |
前三名 |
主力队员 |
1.5 |
||||||
非主力队员 |
0.8 |
||||||||
四至六名 |
主力队员 |
1 |
|||||||
非主力队员 |
0.5 |
||||||||
院级 |
第一名 |
主力队员 |
1 |
||||||
二至三名 |
主力队员 |
0.8 |
|||||||
一至三名 |
非主力队员 |
0.5 |
|||||||
四至六名 |
非主力队员 |
0.3 |
|||||||
个人获奖 |
国家级 |
打破世界、全国、地区记录 |
4 |
||||||
前三名 |
3.5 |
||||||||
四至八名 |
2 |
||||||||
省级 |
打破学校单项记录者 |
3 |
|||||||
前三名 |
2.5 |
||||||||
四至八名 |
1.5 |
||||||||
校级 |
打破学校单项 记录者 |
2.5 |
|||||||
前三名 |
1.5 |
||||||||
四至八名 |
1 |
||||||||
院级 |
打破院系单项 记录者 |
1.5 |
|||||||
第一名 |
1 |
||||||||
二至三名 |
0.6 |
||||||||
四至六名 |
0.3 |
||||||||
文娱类比赛(含歌唱、舞蹈及表演类比赛) |
团体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主要演员 |
3 |
||||
非主要演员 |
1.5 |
||||||||
二等奖 |
主要演员 |
2 |
|||||||
|
非主要演员 |
1 |
|||||||
三等奖 |
主要演员 |
1.5 |
|||||||
非主要演员 |
1.2 |
||||||||
|
主要演员 |
1 |
|||||||
|
非主要演员 |
0.8 |
|||||||
省级 |
一等奖 |
主要演员 |
2 |
||||||
非主要演员 |
1 |
||||||||
二等奖 |
主要演员 |
1.5 |
|||||||
非主要演员 |
0.8 |
||||||||
三等奖 |
主要演员 |
1 |
|||||||
非主要演员 |
0.5 |
||||||||
校级 |
一等奖 |
主要演员 |
1.5 |
||||||
一等奖 |
非主要演员 |
0.8 |
|||||||
二等奖 |
主要演员 |
1.2 |
|||||||
非主要演员 |
0.6 |
||||||||
三等奖 |
主要演员 |
1 |
|||||||
非主要演员 |
0.5 |
|
|
|
|
院级 |
一等奖 |
主要演员 |
1 |
非主要演员 |
0.5 |
||||||
二等奖 |
主要演员 |
0.8 |
|||||
非主要演员 |
0.4 |
||||||
三等奖 |
主要演员 |
0.5 |
|||||
非主要演员 |
0.2 |
||||||
个人获奖 |
国家级 |
前三名 |
3.5 |
||||
四至八名 |
2 |
||||||
省级 |
前三名 |
2.5 |
|||||
四至八名 |
1.5 |
||||||
校级 |
前三名 |
1.5 |
|||||
四至八名 |
1 |
||||||
院级 |
第一名 |
1 |
|||||
二至三名 |
0.6 |
||||||
四至六名 |
0.3 |
备注:
- 因同一事由获得不同级别的表彰,不可累加,取最高级别加分;
- 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或同一文章发表在不同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文章者,可累加;
- 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一档次内上下浮动;
- 除“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外,其他“挑战杯”项目均按社会活动加分;
- 所有刊物均为有正式刊号出版物;
- 同一文艺、体育项目多次获奖,只记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累加;个人文艺汇演获奖加分情况参照集体文艺汇演相同等级加分;友谊比赛不加分;
- 市级、校际以及校区级视同为校级,特殊贡献成果由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认定;
- 各类比赛如遇获特等奖情况,由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比赛类型讨论可增加0.5-1分。
第十四条 领袖气质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测评点 |
三级指标 |
等级 |
分值 |
领袖气质 |
追求卓越 |
严格要求自己获得系级及以上优秀个人荣誉的先进个人 |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 |
国家 |
4 |
省级 |
2 |
||||
校级 |
0.6 |
||||
系级 |
0.3 |
||||
担当意识 |
担任学生干部及参加社团,组织策划学生活动 |
校级社团(校会、团工委及其他校级社团) |
正主席/会长 |
2 |
|
副主席/副会长 |
1.5 |
||||
正部长 |
1.2 |
||||
副部长 |
1 |
||||
干事 |
0.8 |
||||
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媒体中心 |
主席、副书记、媒体中心主任 |
1.5 |
|||
副主席、团总支委员、副主任 |
1.2 |
||||
部长 |
1 |
||||
副部长 |
0.8 |
||||
干事 |
0.5 |
||||
班级、团支部、学生党支部 |
正、副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 |
1 |
|||
班委、团支委、党支部委员 |
0.8 |
||||
青马学堂及党章学习小组负责人 |
0.5 |
||||
系学业导师组 |
负责人 |
0.5 |
|||
辩论队 |
校级队长 |
2 |
|||
系级队长 |
1.2 |
||||
校级一般成员 |
1.2 |
||||
系级一般成员 |
1 |
||||
最佳辩手 |
在职务基础上加增加0.2 |
||||
团队合作 |
参与宿舍建设,团结同学 |
十佳文明宿舍 |
宿舍长 |
1 |
|
普通成员 |
0.5 |
||||
校级文明宿舍 |
宿舍长 |
0.5 |
|||
普通成员 |
0.3 |
||||
系级文明宿舍 |
宿舍长 |
0.2 |
|||
普通成员 |
0.1 |
备注:
- 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
-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高分,不累加;
- 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任职时间为一学期,只计一半分数;
- 校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系级、班级干部需获得系内干部评议“称职”或以上评定方能加分;
- 辩论队成员需认真、严格训练,表现差者不得加分;
- 校级优秀社团干部等同于系级优秀干部,需提供团工委以上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家国情怀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测评点 |
三级指标 |
等级 |
分值 |
||
家国情怀 |
集体观念 |
对所在集体有贡献,所在集体获评先进集体 |
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总支、红旗团支部 |
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4 |
|
一般负责人 |
2 |
||||||
一般成员 |
1 |
||||||
省级 |
主要负责人 |
2 |
|||||
一般负责人 |
1 |
||||||
一般成员 |
0.5 |
||||||
市级 |
主要负责人 |
1 |
|||||
一般负责人 |
0.6 |
||||||
一般成员 |
0.3 |
||||||
校级 |
主要负责人 |
0.8 |
|||||
一般负责人 |
0.4 |
||||||
一般成员 |
0.2 |
||||||
志愿服务 |
参与志愿服务,在活动中表现良好 |
公益时数最低50 |
满100小时 |
0.1 |
|||
满150小时 |
0.2 |
||||||
满200小时 |
0.4 |
||||||
社会责任 |
参与社会实践类竞赛,围绕社会热点问题践行调研、建言献策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论文获奖 |
国家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2 |
||||||
省级 |
一等奖 |
2.5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5 |
||||||
校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系级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8 |
备注:
- 凡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表彰的负责人,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优秀学生干部、获表彰集体的负责人所加分数,是在已获职务加分基础上累加;
- 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 公益时数达到50个小时方可参评奖学金,每多50个小时公益时加0.1分,满200公益时达到上限0.4。
第三章 扣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系各项规章制度的,扣分办法如下:
项目 |
扣分 |
上课迟到、早退 |
0.25分/次 |
无故旷课 |
0.5分/次 |
学校、学系要求组织参加的讲座、会议 |
迟到扣0.5分/次;未经批准缺席扣1分/次 |
校、系宿舍检查被评委不及格的宿舍成员 |
0.5分/次 |
无故不参加参加学系组织的集体思想教育活动 |
1分/次 |
说明: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综合测评加分:⑴受系内通报批评;⑵一学年迟到总次数超过十次,或旷课次数超过5次。(3)在网络等公开场所发表不正当言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历史学系(珠海)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