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谁主土地:明清华南地区私人土地的继承和转让

       5月30日下午,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张瑞威教授应邀主讲“谁主土地:明清华南地区私人土地的承继和转让”学术讲座,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戎宗柳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由吴滔教授主持。

01 契约文书与土地继承和交易

       张瑞威教授首先探讨了四个问题:

       (1)明清中国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尽管传统观念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这一表述更多是政治象征,而非实际税收制度。

       (2)土地是否能够被买卖。明清时期私人土地买卖普遍存在,而官地则禁止交易。张教授对比了中日土地制度差异:日本德川幕府禁止土地买卖以避免兼并,农民需要钱时通过“典”和“押”进行土地交易。

       (3)卖、典、押的分别。“卖”是土地所有权完全转移,“典”是买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卖方可在约定期限内赎回。“押”是土地仍属于原主,但作为抵押物,原主需支付利息,农民类似佃农。

       (4)永佃权。“永佃权”使得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出现“一田二主”现象,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复杂性。

       接下来,张教授以2006年中山南蓢程氏家族捐赠给香港中文大学的家族土地契约文书为史料,解析明清华南地区私人土地继承和交易的实际运作。

       首先是土地买卖契约。程氏家族用“堂”(即宗族)登记土地。买卖契约仅标注土地四至,缺乏精确位置信息。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自行签订的称为“白契”,白契需送交官府,缴纳税银后由官府粘贴交税凭证——契尾,加盖官印,称为“红契”。契约登记的价格往往低于实际卖价,以减少登记的手续费。民国时期,有些地方政府通过重新登记土地以增加财政收入,体现产权管理的延续与变革。

       其次是分家单。张教授提示我们结合《大清律例》来理解。《户律·户役》记载:“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

       最后是族谱。该份族谱显示,土地分配与家族迁徙密切相关,如程氏一成员携赴美谋生,其跨国婚姻与财产纠纷成为家族史的重要篇章。张教授展示了妾余氏的放贷契约,提示我们注意寡妇在土地继承中的重要地位。

02 山林社区的入住权与移民定居

       博士候选人戎宗柳以“山林社区的入住权——以福建永泰县为中心”为题进行汇报,探讨外来居民如何获得“入住权”并融入本地社会。

       戎宗柳首先介绍了永泰县的地理位置,指出河流为其发展提供机遇,并引用万历《永福县志》卷1《地纪·户口》说明万历时期该县的山林开发与移民涌入情况。随后,戎宗柳回顾了傅衣凌、科大卫、叶显恩等学者的研究,引入“入住权”(settlement right)的概念,指出先行研究关注农民起义、承差立户和土地买卖等获得入住权的方式。戎宗柳根据口述采访介绍了实现定居的其他方式,指出她的研究以“嫁娶”这一方式为关注中心。

       接下来,戎宗柳通过分析族谱、契约等史料,展示了许多生动鲜活的案例,说明在明清的山林社区,不动产嫁妆带来了土地产权的分化,土地纳税人与使用、受益人分离。少数外来移民通过嫁娶等方式,得到入住权,并通过以家族规约守护山林,控制“入住权”(父系继承规则),严守本地人、外姓人分野等方式面对新移民的挑战。

       讲座结束后,吴滔教授进行总结,指出张教授的讲座为理解明清契约文书如何与近代土地登记和土地产权的观念、制度相对接提供了重要视角,并代表学系向张教授赠送纪念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