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德国史研究会副会长侯树栋在海琴6号A324做了题为《封土-封臣制再认识》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凌滟助理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侯教授指出,封土与封臣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但在实践中两者关系密切,因此可把它们一并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侯教授回顾了封土-封臣制研究的学术史,指出19世纪史学家就对中古西欧封土-封臣制进行了系统研究。19至20世纪中叶,法律和政治制度史是学术主流,封土-封臣制也被视为一套法律和政治制度。在20世纪,遵循这种方法的代表性学者是德国的米泰斯(M.Miteis)和比利时的冈绍夫(F.L. Ganshof)。他们共同奠定了直至今天教科书中有关封土-封臣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视封土-封臣制为国王与贵族之间和贵族内部的基本关系纽带,是中古早期和盛期西欧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基石。1994年是封土-封臣制研究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英国学者雷诺兹(S.Renolds)发表《封土与封臣:中世纪证据的再解释》,全面质疑经典学说,由此开启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对封土-封臣制的再研究。
第二部分,侯教授依据有关封土-封臣制最新研究指出,封土-封臣制并非建构中古西欧社会秩序的基石,并点明我们现在需要从过去单一的法律-政治制度史模式中走出来。实际上直到今天,这一模式仍然制约着人们对中古西欧社会的认识。法律制度或规范固然重要,但不能让它限制人们对历史实际的认识。
中古西欧社会是多样且富于变化的。从社会体制或秩序着眼,古代社会可谓城市社会,中古是乡村社会,各种因素促成这一转变,同时各国、各族群也在适应这一转变,并最终汇入大地产制与小生产相结合的乡村社会进程。在中古早期和中期,尚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定于一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或规范,多样性和变化是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封土-封臣制并非这一时期单一或主要制度,国王与贵族之间和贵族各层级之间的关系远非封土-封臣关系所能概括。
当下的研究认为,封土-封臣制不是从8-9世纪的加洛林时代开始的,而是从11世纪后期形成的,并逐渐发展为社会上层集团内部重要的关系纽带。即使如此,它也不是唯一的关系纽带。例加,11-12世纪的弗兰德地区已经形成封土-封臣制,但弗兰德伯爵的统治远非仅仅依靠封君-封臣关系,他的统治同样取决于这一事实:伯爵是统治者,其他人是他的臣民。有学者根据德国的情况强调,封君与封臣确实是连接贵族集团与国王的重要纽带,但它并不是最紧密、最重要的关系纽带,血缘、姻亲、盟友等关系更具影响力。实际生活中,这些关系是相互交织,共同发挥作用的。一名高级贵族既可以是国王的亲属、朋友,同时也可能是封臣。封土-封臣制把对问题的认识狭窄化了。
第三部分,侯教授认为应当以更广阔的视角看封土-封臣制。过去国外论者大多强调封土-封臣制的法律-政治意蕴,重视它的军事意义,却不同程度上忽略它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我国有些学者强调,封土-封臣制实为中古西欧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实为一种财产关系,这种看法突出了封土-封臣制的经济和社会意蕴。土地租佃现象在西欧中古时期普遍存在,不仅存在于贵族与农民之间,也存在于国王与贵族和贵族内部。土地租佃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功能极具多样化,封土-封臣制便是其中之一。所以应将封土-封臣制置于多样化的财产转让及社会功能之内看待。
凸显封土-封臣制的经济和社会意蕴,不意味着视经济和社会为它的唯一逻辑。在中古时期,经济还很不纯粹,土地固然是物质资源,但政治、法律和军事的等也附着其上。所以封土-封臣制的法律、政治、军事意义也是重要的。
第四部分,侯老师将话题扩大到中古西欧国家的统一与分裂。冈绍夫把封土-封臣制定义为法律制度,但他也关注这套制度对国家、王权发展的意义。米泰斯则直接把封土-封臣制释为国家政治制度,用封土-封臣制的差异解释西欧主要国家政治道路的差异。多数学者认为,封土-封臣制的政治意义是重要的,它既是能够加强王权的因素,也是导致割据或分裂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它的政治意义必须结合其他因素来看,不宜过于强调封土-封臣制对于国家统一或分裂或者王权强与弱的重要性,它只是影响政治进程的因素之一。囿于封土-封臣制模式,似乎国王只能以“封君”身份“合法”地获取和集中资源,贵族听命国王似乎也只是按约履行“封臣”义务,这样的认识会大大窄化看问题的视角。
侯教授认为,雷诺兹讨论封土-封臣制时强调的方法论问题是值得重视的。我们不能把后来形成的概念、框架简单地套到早期史料中去,应当在具体语境中解释史料,这样才能真正呈现多样、复杂的历史实际。
讲座结束后,凌滟老师总结了侯树栋教授讲座的内容,我系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侯老师对此进行详细答。
最后,凌滟老师代表我系向侯树栋教授赠送本次讲座的纪念海报并合影,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