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卞利:明清时期的民间规约文献暨民间规约研究

       2021年5月24日,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卞利教授带来了一场题为“明清时期的民间规约文献暨民间规约研究”的精彩讲座,我系系主任吴滔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卞利教授著有《中国古代民间规约文献集成》一书,对民间规约的整理和研究具有丰富的经验。在讲座中,卞利教授带领同学们认识了民间规约文献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案例,让同学们从新的角度认识民间社会。

       讲座伊始,卞利教授阐释了民间规约文献的定义。卞教授认为,民间规约是指民众在日常生产与生活的过程中,由某一特定地域、组织或群体,按照当地风土民情、社会生产与生活习惯共同商议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之共同规则或约定。民间规约文献在先秦时萌芽,魏晋南北朝时得到初步发展,至隋唐趋于定型。宋元明清时期,规约文献发展到顶峰,出现了俗人记、内容俗、记事俗、形式俗的世俗化特征。

       接着,卞教授进一步理清民间规约与民间文献的区别。他认为民间规约文献并不限于明清时期纯粹的民间文献(如族谱、碑刻、科仪书等),也包括地方志和传统文集中的宗族、会社、会馆等规约。换而言之,无论规约是记载于民间文献还是官方文献,只要其中记载的规约是民间规约,均可以称为“民间规约文献”。卞教授认为祖训、家训是族规、家规、家法的主要来源,它们甚至比规约更重要,故而将祖训、家训也纳入规约文献的范围中。

       然后,卞教授介绍了民间规约文献的类型、载体,并分析了“规”与“约”的含义及关系。民间规约文献类型丰富,载体多样,主要分为村规民约文献;宗族规约文献;会社规约文献;会馆、善堂、公所暨行业类规约文献;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规约文献;寺庙宫观等宗教规约文献等六大类型,具有地域性、时效性、灵活性与变通性、权威性与震慑性的特征。卞教授认为“规”是具有原则性和稳定性的条约,一般根据范本拟定,多有雷同;“约”是“规”的具体化呈现,是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制定的约定。

       在阐述民间规约与官方的关系时,卞教授提出一些民间规约在中央与地方官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并对中央和地方官府的某些政策予以细化、分解。与此同时,当地群体结合地方实际,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调整规约以适应实际。一些民间规约由地方精英拟定后会寻求官方支持,使得民间规约转化成官方规约。因此,民间规约既有自上而下的规训,也有自下而上实践。

       谈及民间规约的作用时,卞教授认为在传统中国“礼法合治”的中华法架构内,民间规约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规范着被规约覆盖的群体行为及社会经济的基本秩序。民间规约可以规范特定地域组织和人群的行为,协调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也发挥着社会互助、旌善惩恶、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功能。当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产生龃龉时,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互相妥协,使得国家借助民间规约稳定社会秩序,民间规约可以借助官方权威取得震慑性。两者在相互配合、互动的情况下,共同支撑和维系明清时期的社会秩序。

       最后,卞教授认为民间规约暨民间规约文献背后隐藏着民众日常生产与生活情态,仍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空间。他指出历史学的民间规约研究,不能局限于规约文本的研究,更应透过规约文献看到特定时空的社会秩序、文化秩序和经济秩序,看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卞教授主讲完毕后,吴滔教授根据田野经历指出乡间很多碑刻均属于规约文献,这类文献体现出明清时期礼仪下乡、宗法伦理庶民化的社会背景,同时展现出乡村生产生活和国家典章制度,是有待挖掘的宝贵史料。参会的同学也积极提问,毛悦同学和田思晨同学分别就清代、民国年间乡规的拟定流程和规约见证者的角色和身份与卞老师展开讨论。

       讲座结束后,吴滔教授代表我系为卞利教授送上讲座纪念品并合照留念,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