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陈锋:清代的税契与契税

       2021年5月23日,以“清代的税契与契税”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海琴六号A324举行,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陈锋教授主讲。

       讲座伊始,陈锋教授首先阐发了历史研究中概念问题的重要性,指出以往清代财政史研究中对“税契”和“契税”两个概念混用,并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他首先指出,“税契”是田房交易时进行纳税的“契据”,进而针对一般研究契约的学者通过用印与否来区别“白契”和“红契”的做法提出反思,认为只有用布政使司印、州县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红契”。 研究民间田房契约与契税结合起来,注重契约与契尾的结合,也许更有意义。   

       接着,陈锋教授利用档案馆中的契尾档案,呈现了税契在清代的从契尾到契纸、契根的变迁历程。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颁发单位上,从“院颁契尾”和“司颁契尾”混用到康熙年间统一为“司颁契尾”;契尾编号上,从原来的州县各自编号到布政使司统一编号;投税方法上,从模糊的“赴县投税”到后来规定清晰的“赍契投税”。

       但是,契尾实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弊端,其中关键是官印契尾取代民间白契的过程中,由于官印契尾价格高昂,从而给地方州县、百姓都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之朝廷下令追缴此前十年间白契未纳之税和地方官对已纳契税的隐匿,官员百姓都不胜其苦,最终导致契纸、契根制度的废止。不过乾隆年间又重新实施了司颁契尾,但此次复设并非简单的回归,而是对旧有措施的一次完善,契尾形式经历了由原来的一幅到新式的前后两幅的变化,契尾报送查验的程序、标准也更加细化。

       关于契税征收,陈锋教授强调了契税作为杂税主要税种之一的重要地位,并通过对比史料,得出清初契税“每两输银三分”的征收标准是承明万历二十一年之例的结论。接着,他又探讨了康熙年间的增税、典契的收税与禁止、契税的附加、工本费和契税征收的议叙与处分五个重要的契税征收问题。

       除此之外,陈锋教授在分析大量史料并进行精密统计的基础上,指出在契税由“无定额”走向“有定额”的过程中,额征银之外的溢羡银的数量之巨。他开创性地提出,如此数额巨大的溢羡银起初有存贮邑库的情况,更多的是存贮藩库,以补耗羡归公后支发地方养廉、公费之不足,用作地方佐贰官员的养廉银、地方衙门城墙的修葺、汛防营房的修建、内务府采买物料费用等开支。这对中央财政与地方经费划分、皇室经费和物料来源等有着重大意义。

       在本次讲座中,我系老师与同学都积极参与并踊跃提问。有同学提出两浙盐场地、产等交易税与契税存在不同,陈锋教授回应道,在税契的过程中,它们开始是两个不同的管理系统,如地方有司与盐运使司、盐场大使等,但后来走向了统一化。还有同学请教陈锋教授有关溢羡银的统计方法,陈锋教授表示,即便是溢羡银这样的额外财政收入仍需上报中央,其用途也需要一一备案。